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365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鼎沅工程有限公司、 鄭巧君 即秉信砂石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鼎沅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查報鄭巧君即秉信砂石工程行是否為本件相對人?如有誤
載,併請具狀更正(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僅能向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不能對背書人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