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240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素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05年8月16日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嗣於105年9月1日因管轄區域劃分移由本院接續審理)聲請對債務人廖素娟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於105年3月27日死亡,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依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