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473號聲請人 鄭季豪 聲請人 鄭丞邑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寓守
安彤 聲請人 邱家偉 聲請人 邱家軒 聲請人 邱聖皓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邱柏青
余美惠 聲請人 余秋香 被繼承人 余貴珠 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路323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余貴珠係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出生,於99年9月21日死亡,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孫、母親,向本院為拋棄余貴珠之繼承等語。
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則本件聲明人鄭季豪、鄭丞邑、邱家偉、邱家軒、邱聖皓雖分別由其法定代理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但由其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可知,被繼承人余貴珠尚有旅居日本,亦返台奔喪,知悉成為繼承人之次女 鄭琦 尚未聲明拋棄繼承。其中邱家偉、邱家軒、邱聖皓三人之聲請拋棄繼承亦未獲得其另一法定代理人即其父邱柏青出具之印鑑證明或拋棄同意書。則本件聲請人鄭季豪、鄭丞邑、邱家偉、邱家軒、邱聖皓係被繼承人 孫輩 繼承順序之人,因尚有先順位子輩鄭琦尚未拋棄繼承而未居於繼承順位;被繼承人之母親余秋香亦因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全部拋棄繼承而未居繼承順位,依上開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之規定,係由先順位之繼承人鄭琦取得繼承權,聲請人鄭季豪、鄭丞邑、邱家偉、邱家軒、邱聖皓並未取得代位繼承權;余秋香尚未居於繼承順序並非繼承人,均非居於余貴珠之繼承順序之人,則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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