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立彭 被告 林榮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0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俊龍
法官羅立德法官陳蒨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