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5年10月間某日至86年1月16日犯連續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77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2193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