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9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其繼承人限定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89年度繼字第76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