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 訴訟代理人 陳威如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柯瑞源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