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原告 劉對妹 (即 黃劉對妹 )
楊舒鈞 吳思誼 上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王玉楚 律師被告 許秋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 金重易 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原告等人所有建新公司50.8%股權之侵占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度金重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紀凱峰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