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148號聲請人 潘仲達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 陳明 提示日。
㈢提出相對人 黃克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