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一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被告所犯強制罪部分(其犯情如刑案判決之記載)業經本院上開刑案為有罪之判決,原告就此部分被侵害事實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關於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除被告所犯強制罪部分之外,原告依據傷害、妨害自由等事實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已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