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317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