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感重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治安法庭裁定97年度感重字第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感訓聲請重新審理案件,對於本院感訓案件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法院受理流氓案件,本條例及其他法令未規定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未據提出原確定之裁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