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九七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六九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不滿其女即告訴人乙○○不給飯吃,憤而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告訴人乙○○所經營之法曼尼簡餐店,以鐵質椅子砸毀該店大門側邊玻璃一塊,致令不堪用,足以損害於告訴人乙○○。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被訴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撤回告訴狀一份附於本院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林慧英
法官賴恭利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