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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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5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3號原告 顏清水
顏永修 顏永森 顏雪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陳益民 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昌銘
林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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