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2號聲請人丙○○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事項:
㈠桃園府前21支郵局存證信函已送達相對人乙○○之證明。
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5387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
甲○○),所保留假扣押分配款新台幣57,902元,是否已分配?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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