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43號債權人寶成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緯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陸萬壹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宜正┌────────────────────────────────────┐│支票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4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97年11月20日│2,160,062元│AD0000000│││1│││││├─┼───────────┼─────────┼─────────┼──┤│00│97年12月5日│3,952,148元│AD0000000│││2│││││├─┼───────────┼─────────┼─────────┼──┤│00│98年1月20日│4,657,896元│AW0000000│││3│││││├─┼───────────┼─────────┼─────────┼──┤│00│98年2月5日│2,160,062元│AD0000000│││4│││││├─┼───────────┼─────────┼─────────┼──┤│00│98年2月10日│631,271元│AD000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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