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267號),經本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業於98年2月8日因「海洛因中毒呼吸衰竭」而死亡,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其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法第45
2條規定,自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末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