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張文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張文鴻於民國101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08349元整,自民國105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0834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