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0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秀雲 被上訴人即原告 簡月寶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訴字第34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貳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羅惠雯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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