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