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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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3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7號原告 曾玄武
曾世賢 被告南投縣政府代表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洪汝君
何佳玟 林玉玟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台內訴字第104004504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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