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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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招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例如:水費、電費及其他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發票、收據...等。
三、聲請前二年,聲請人每月薪資證明文件(不得僅提出存摺)。
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其父親,以及聲請人父親之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應提出自己、父親 黃鏡榮 之101年、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應敘明其父親每月是否有金錢收入。
六、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另如有配偶、子女及其他受扶養親屬,請一併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七、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用之最新債權人清冊。
八、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九、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美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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