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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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涉訟輔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29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涉訟輔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2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