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71號抗告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詹慶堂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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