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 黃景仁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被告 劉曉珍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一週內就兩造簽立之「借名登記契約書」之性質與效力提出書狀答辯。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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