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5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添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47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一所列時日,身著黑色羽絨衣、戴著黑白相間安全帽,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路線至臺北市○○區○○○○段○○○○號土地,並持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尖嘴鉗及如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之工具,先後竊取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及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所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電纜銅軸線,得手後,分別載往臺北市○○區○○路○○○號不知情之祥雍資源回收站及不詳資源回收處所變賣,所得款項供己花用殆盡。嗣亞太電信下承包商台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經理丁○○、台灣之星公司工程師甲○○查覺所屬公司電纜銅軸線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道路監視錄影器畫面,於104年1月23日通知丙○○到案說明,並帶同員警前往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住處,在其上開機車置物箱內及住處查獲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丁○○、甲○○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偵查卷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道路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29張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品可資佐證,堪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時地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經濟狀況不佳,一時失慮,竟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而屢次下手竊取他人財物,對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均造成相當程度之侵害,衡諸被告所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其品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送貨工作,日薪約新臺幣1,100元、離婚,尚須扶養4名未成年子女及現為慈濟及社會局關懷戶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定執行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4次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4頁背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黑色羽絨衣外套1件、安全帽(黑白相間)1頂,雖均係被告所有,惟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14頁背面),且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新臺幣(下同)┌──┬──────────┬───────────────┬────────────┬────┐│編號│行竊時日│行竊路線│竊得之物品│被害人│├──┼──────────┼───────────────┼────────────┼────┤│一│104年1月15日晚間7│沿臺北市○○區○○路○○○巷117│1.亞太電信所有3G部分(22│亞太電信│││時22分許│號至○○○區○○○○○段485地│平方公厘)電纜銅軸線84│、台灣之││││號土地│0公尺;4G部分(38平方│星│├──┼──────────┼───────────────┤公厘、14平方公厘)電纜│││二│104年1月16日凌晨零│同上│銅軸線560公尺、280公││││時50分許││尺,總價值26萬元。││├──┼──────────┼───────────────┤2.台灣之星所有3G、4G部分│││三│104年1月16日晚間6│沿臺北市○○區○○街○○巷至對面│14平方公厘電纜銅軸線96││││時22分○○○區○○○○○段○○○○號土地│公尺,價值1萬8,000元。││├──┼──────────┼───────────────┼────────────┼────┤│四│104年1月22日晚間8│同上│台灣之星所有3G、4G部分22│台灣之星│││時許││平方公厘電纜銅軸線500公││││││尺,價值20萬元。││└──┴──────────┴───────────────┴────────────┴────┘附表二、┌──┬─────────┬────┐│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油壓剪│壹隻│├──┼─────────┼────┤│2│尖嘴鉗│壹支│├──┼─────────┼────┤│3│棉質手套│壹雙│├──┼─────────┼────┤│4│黑、藍腰帶│貳條│├──┼─────────┼────┤│5│黑色手套│壹雙│├──┼─────────┼────┤│6│尼龍布提袋│貳個│├──┼─────────┼────┤│7│黑色羽絨衣外套│壹件│├──┼─────────┼────┤│8│安全帽(黑白相間)│壹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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