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77號聲請人 林桂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建分┌─────────────────────────────────────────────┐│本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7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梁義佳 │103年4月3日│106年3月20日│300,000元│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