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訴更一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解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1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原告 莊曄年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黃冠中 律師被告桃園市立中壢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人 莊祿崇 (校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鍾宛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解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彭康凡法官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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