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2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785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陸國贒
陳孝澤(原名陳慶樺)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 律師
尤文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鎧鋒
王文正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葉重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歐淑珍 被告 陳居弘
張文彥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宏都 律師被告 施俊傑 選任辯護人 黃暖琇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3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鄭昱仁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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