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00號上訴人恒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亞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9,27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6,1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