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柏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保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柏全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柏全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2日以100年度嘉簡字第1889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於101年2月9日確定在案。惟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本院於10
1年3月9日以101年度嘉簡字第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月,於101年4月5日確定,受刑人法治觀念淡薄,缺乏悛悔遷善情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裁定之。
二、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倘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1889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於101年2月9日確定。竟又於緩刑期內之101年2月10日,故意犯違反保護令罪,在緩刑期內經本院以101年度嘉簡字第
327號判決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月,於101年4月
5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受刑人於101年2月9日經上開緩刑宣告確定後,竟未珍惜自新機會,且不知警戒在心,一再犯性質相同之家庭暴力犯罪,顯見受刑人並未因上開緩刑之宣告而有悔改意思,法治觀念甚為淡薄,原宣告之緩刑顯然未能使得受刑人悛悔向上,足認該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與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2款規定相符,洵屬有據,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