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債權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炳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之數額為何?違約金、利息之數額各為何?各自計息之本金、起算日、利率各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