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13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羅玉財 被告 黃建昌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12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傅伊君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