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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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洪輔崧
洪吳枝 王瑞英 洪靖玫 被告 李上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江宜穎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鍾佩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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