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1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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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311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 律師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石基發 訴訟代理人 劉瑋玲
陳重志 姚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之倒數第3行「1萬元」應更正為「15,000元」。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106年度簡字第311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事實概要,已載明被告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元,是事實及理由欄六之倒數第4至3行所載「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1萬元」,其中關於「1萬元」部分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