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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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尚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尚立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