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八○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美仁茶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擔當訴訟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
住苗栗身分證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廿二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經核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由檢察官擔當訴訟。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卅一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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