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調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調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惟本件被告業於民
國98年2月1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
稽,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乙○○為被告,起訴要件
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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