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52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叁
佰叁拾萬叁仟柒佰肆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叁萬
叁仟壹佰貳拾捌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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