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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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大鈞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大鈞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36、637、6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如附表所示之查扣物品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再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大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毒聲字第9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月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36、637、6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11年1月3日新戒所衛字第11107000030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名冊、法務部○○○○○○○○附勒戒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釋放通知在卷可查。
㈡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毒品初步檢驗圖片說明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如附表編號⒉至⒋所示之物確實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因其內所殘留沾黏之毒品殘渣量微而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將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均應予准許。另盛裝如附表編號⒈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檢驗結果檢驗報告案號⒈白色透明結晶體1包(含包裝袋)⑴總毛重:0.37公克⑵淨重:0.053公克⑶使用量:0.001公克⑷剩餘量:0.052公克⑸定性鑑定結果:甲基安非他命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民國110年度偵緝字第637號(原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934號)⒉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6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報告書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38號(原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67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859號)⒊注射針筒1支經刮取殘渣,檢出甲基安非他命。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報告書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36號(原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8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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