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顏伯傑 被告 陳秀花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103年度簡上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林筱涵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