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2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兆武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玉郎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又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始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238號強制執行事件,向本院具狀聲明應買該案拍賣之建物,惟債務人拒絕搬遷,為此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伊1個月之租金新臺幣18,800元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之前開主張固據提出民事應買狀影本為證。惟經本院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查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238號強制執行事件是否業已核發該建物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經其回復該案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尚未核發,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債權人現依法並非該建物之所有權人,對該建物尚無使用收益之權,則其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其相當於1個月之租金,於法即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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