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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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楊金星 原告 楊鈞 任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楊金壽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包括主觀訴之合併在內。在普通共同訴訟,應就各共同訴訟人分別主張之數項標的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既經合併計算,即應合併繳納裁判費,若部分共同訴訟人未繳納者,應將原告之訴全部駁回。本件原告等起訴請求移轉登記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各6分之1,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7,785元(算式詳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一如┌──┬───────────┬────┬────┬───┐│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新臺幣│圍│││││元/平方││││││公尺)││├──┼───────────┼────┼────┼───┤│1.│金門縣○○鄉○○○○段│159.5│16,500│原告等│││3號│││各6分1│├──┼───────────┼────┼────┼───┤│2.│金門縣金寧鄉寧湖二劃測│313.35│10,500│原告等│││段141之2號│││各6分1│├──┼───────────┼────┼────┼───┤│3.│金門縣金寧鄉寧湖二劃測│789.66│10,500│原告等│││段142號│││各6分1│├──┴───────────┴────┴────┴───┤│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新臺幣/元):(159.5x16500+313.35x10500││+789.66x10500)x2/6=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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