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572號債權人 李美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華瓴 (原名: 張郁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住居所,或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更正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90年9月「31」日係曆法所無之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