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第493號原告 劉育誠 被告 郭彥麟
葉柏廷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264號、104年度易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黃沛文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