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秦豪謙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秦豪謙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豪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誤載為「103年度審易字第136號」,應更正為「103年度審易字第1136號」,附表編號3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誤載為「103年度審簡字第1303號」,應更正為「103年度審簡字第1532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秦豪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秦豪謙於民國104年
4月7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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