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調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嘉簡調字第508號聲請人 陳品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歐如芬 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