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496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譚雪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浤氶 、協和計程車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8,3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