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194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告 江秀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住所地在彰化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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