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邱垂來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複代理人 侯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秀欗 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審酌系爭土地108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00元,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面積為1832.22平方公尺(計算式:
3,298(1/6+1/6/+2/9)≒1832.2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48,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戴育萍